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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预测案件胜诉率的新姿势

时间:2016/6/22 热度:1457 标签:律师预测,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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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小宝给大家聊到“律师关于案件问题,有三疼:头疼、心疼、全身疼”,不知道大家是否读懂?为了律师不是那么疼,律师们有必要学习如何预测案件的胜诉率,赶紧来看看吧!在所有争议解决案件中,案件预测是律师必备技能。


预测的关键,在于预测数据的真实性和预测方法的正确性。数据的真实,有赖于个案的特性,但预测的方法,却有着更大的普遍性。

本文通过收案之前、开庭之后两方面来讨论出庭律师控制的九个因素,同时也是用来预测庭审结果的九个因素。


一、否顺利完成庭审工作


庭审工作如何顺利完成,基本要求写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应解释、说明、会议上,所以,没有任何犯错的借口。具体来说:


1.所有的庭审环节是否流畅。有没有需要法官长时间等待、或者反复就一个问题向你发问的情形,花了多少时间在找文件、思考回答上,是否最大程度地减少了无用的发言和浪费生命的等待。 2.是否解决了庭审过程中突发的情况。你要知道,开庭不是彩排,每次开庭都是现场直播。既然是现场直播,那么就会有突发情况。比如,当事人突然情绪崩溃、情绪过激,或者法官表现出高度倾向性,甚至出现任何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主张。 对于这些问题,只能说见多不怪,核心的逻辑是:


冷静。在任何情况下,暴露内心的愤怒、震惊、或者恐慌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应立即告知自己的当事人或助理、合作律师冷静。 

快速判断。在法庭上,面对突发情况,只有两种选择,沉默不言或者积极反应。比如对方当事人突然谩骂,我的观点是第一次应当直接无视,但是在第二次发生的时候应该要求法庭制止。又比如法官出现高度倾向性时,则应当积极回应,表明立场。 

当然,时机的判断很重要,举例来说,如对方一般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在举证环节由于自身证据的问题被法庭批评,然后大声喧哗,吵闹,“法庭判我们输好了”,“书记员记录下来,我们认输了”。由于在对方的举证环节,出于避嫌,你应当保持沉默,留给法院处理。 


但是,当到了自己的质证环节,你可以如此回答,“对于对方代理人刚才的发言,我们的理解是,由于该代理人只有一般代理授权,所以无权对诉讼请求的放弃发表任何意见,请对方当事人自己发表是否“认输”,即放弃诉讼请求,学称"撤诉",我可以以我方当事人特别授权的代理身份,发表同意对方当事人撤诉请求的意见”,如此一来,形式得体,又从侧面帮助法庭打击了对方的嚣张气焰,容易得到庭审中法庭的合法的好感。 


不要认错。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即使是资深的出庭律师,也可能在庭审上犯错。犯错不可怕,但对待犯错的态度,却对庭审意义重大。在法庭之外,对自身犯错的行为,当然应当主动认错,及时改正,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是在法庭内,由于代理律师的身份属性,不建议在万不得已之外的任何时候进行认错。

 

那么,错误了怎么办,对错误的事实不承认不否认,不主动提及,讨论其他对案件更有意义的争议焦点,淡定地翻过去这一页吧。


二、是否穷尽了案件所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判例的检索知识

这个问题,古人说得好,达者为先。在这个知识爆棚和大数据的年代,如果因为检索不力而输掉了诉讼,那实在太说不过去了。这里简单列明下检索的逻辑。

 

1、法规层面,可以通过各家数据机构穷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相关部门的纪要、答复等),所以,没有借口地优先查阅。 

2、查清案件是否是全国该类型首例。如果不是,请检索判例,且应当最大程度地检索到同一地区最高审级(指的二审终审法院及可能的再审法院)、相同或相近时间段、以及案情(指诉讼请求、答辩理由、案件争议焦点)基本一致或非常相似的的判例;如果是首例,则应当检索学术论文、国外判例。如果国外也没有这类案件,那么就恭喜你,你捡到宝了,因为你洗把脸就可以出道了。


三、有无穷尽了所有的论证手段


论证的手段有很多种,不同的逻辑学书籍都有阐述,不是一篇小小的技术贴就可以说明的,在这里强烈建议律师同行们多读书多看报。要知道,法律是修正世界运行的调整工具,但法律并不制定世界运行的规则,它只是将世界如何运行确定为可以为任何一个人所知的可见知识而已。 

在法律之上,还有决定生产力能力的科学,决定一次分配的经济学,以及解释人类行为的社会学,以及统领一切的哲学。在论证问题的时候,法律的适用只是很浅显的一个方面。除了一部分相对简易的案件,更多的商事诉讼,需要律师主动说明法律适用的原因,以及适用法律的逻辑。 


简单地说,所谓的论证,就像是在法学院教材上的说明。法学院的教学,并不是简单告诉学生法律规定了什么,还需要教授法律制定的原因,法律制定的过程,其中的立法技术、权责分配、利益均衡(衡平)、法律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以及法律制定的局限。只有教授了这些内容,学生才能真正掌握法律的变化,了解法律的动机,活用法律。 


在法庭上论证之时,也应当参照上述逻辑。虽然法官都是拥有过硬法律功底和大量实践经验的资深人士,但他们最大的不利是在个案中永远只有有限的时间。律师的论证,最大的意义是为法官节省思考的时间。 探求案件真相,发现最为正确的判项是一个困难的过程,不但需要逻辑的正确,还要避免落入很多思维的陷阱。律师论证的过程,就是以简单的逻辑剖析案件事实,向法院展示完整正确的思维逻辑,并指出对方思维逻辑上的陷阱。 


在一个完美的状态下,法官并不需要从微末的事实碎片开始书写判项。法官只需要判断哪一方的论证更有逻辑,并对这一论证在法律适用层面和利益衡平层面(即考虑庭审双方个案之外的社会利益及个案对社会的影响)进行调整,就可以得出完整的法院认定及判项。 


所以,在每一个个案中,都应当穷尽论证,来实现对法院裁判的帮助,也就是实现对案件走向的控制。当然,此处的穷尽,仍然要与案件复杂程度,案件标的大小相挂钩,毕竟,对于律师来说,时间就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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