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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36条禁忌!

时间:2016/9/29 热度:961 标签:律师禁忌

无有师保,如临父母


律师这一职业,注定是风险重重,必须谨言慎行,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于是套用孔子学易经的话:”无有师保,如临父母“。修行为重,让自己始终处于不败之地。社会上的任何行业职业都可以”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一样可以如律师那样修行,助成事业。



1、幽灵


一个幽灵,律师的幽灵,在中国大陆徘徊了上百年。一边是神圣之门,一边是地狱之门,何去何从,既充满玄机,又充满自由。一旦入错门,万劫不复。


2、吹牛


打官司,勿向当事人夸海口,拍胸口。说话太满,恐难下台。装满谎言的气球,被事实的针轻轻一戳,就会破灭。


3、推销


这个行业如同这个世界,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习惯自夸,是一种低级的自恋。只需要告诉别人你做过什么,又或能做什么,好与不好,由别人评说。


4、背叛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即使背叛上帝,也不要背叛自己的委托人。 背叛上帝.说明信仰出了问题;背叛委托人,说明脑筋出了问题。


5、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律师之“道”,无外乎“道义”和“道法”。失之道义的道法,是危险的道法;缺少道法的道义,是虚幻的道义。人的求财.如猫之逮鼠,不管白猫黑猫,能够规范地抓住老鼠,才是好猫。


6、指责


律师是“运动员”,不是“裁判”,动辄指责“裁判”,未必是好习惯。


 7、活法


职场中人,当求同存异,无论是庄严的献身,还是卑微的求食,无非各自的活法,又或造化。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大家活得都不易,切忌相互诋毁,彼此攻讦。


 8、卑与亢


律师身处的职业,既不牛逼,也不苦逼,夸大任一极.要么陷于轻狂,要么失之沮丧,本质上讲,都是一种精神疾病。


 9、暧昧


两造相争,各执一端,恰似针尖对麦芒,律师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汉”,更忌“脚踏两只船”,吃了原告吃被告。


 10、守密


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守持办案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丢掉这些,如同丢掉人格;卖掉这些,如同卖掉良知。


 11、出轨


不和自己的当事人发生两性关系,尤忌利用优势地位浑水摸鱼。天涯何处无芳草,没必要把办公桌当床。


 12、入戏


律师代表当事人博弈,既不能用情太深,也不能过于超脱。有时候,别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有时候,别人的事,就是别人的事。过分纠结于官司的输赢,失之超脱;过分超脱于官司的输赢,失之用心。


 13、两性


有时候,复杂问题简单化是一种技能;有时候,复杂问题简单化是一种无能。有时候,简单问题复杂化是一种手段;有时候.简单问题复杂化是一种缺德。


 14、取舍


律师执业,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惮有所不惮,个中拿捏,取决于性情、良知、能力和情势。忌师出无名,亦忌不留余地。


 15、公义


打官司,有话最好在法庭上说,动辄付诸公议,绑架舆论压制法官,未必是聪明之举。但话得说回来,如果法院强蛮,置法与理不顾,则另当别论。


 16、愤青


愤青,既是医生,也是病人,在治疗麻木症的同时,白己却染上了狂躁症。


 17、风险


法律服务有对价,生命自由无斤两,刑事辩护,忌谈风险代理。


 18、逞强


有些案件,不啻与狼共舞,要么当个猎人,要么变成老虎,自己本事不济,就让别人去玩,切忌打肿脸充胖子,又或以卵击石。


 19、不智


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而后才是一种力量。未尽本分,无以担当。有些人,自己活得像鬼火,却要照亮别人,这固然是一种境界,却未必是一种方法。


 20、把柄


与当事人相处,如履薄冰;与法官相交,如履薄冰;与公权相搏,如履薄冰。愚蠢之举,莫过于投人口实、背负太多的把柄,变成了站在冰面上的胖子。


 21、经验


经验是一把双刃剑,既让你优雅地取胜,又让你自信地落败。在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怀揣旧律条,满嘴老道理,哄得了神仙,却骗不了法官。


 22、高端


律师业务种类繁多,不要轻易自诩高端。超乎寻常才是高端,门庭若市才是高端,经久不衰才是高端。


 23、信用


守信相守时,是人类的美德,也应该是律师的品性。丢了这两件宝贝,早晚得喝西北风。


 24、担当


律师是命运共同体,唇齿相依,唇亡齿寒,不懂这道理,又或拒绝这道理,哪怕你挣得盆满钵满,也未必是好律师。----推荐韩国电影《辩护人》


 25、杯具与另类


在专业化时代,一个技能平平的律师,迟早成为职场中的杯具(悲剧谐音);在职业化时代. 一个似是而非的律师,迟早成为职场中的另类。


 26、标签


律师的标签就是西装革履,如果你拒绝这一身行头,即使内功了得,也会有所折损。


 27、执着


心太花,缺乏定力,难以成为职场的佼佼者,甚至迟早会出局。套用郑愁予的诗来说:“我达达的马蹄是美丽的错误,我不是归人,是个过客。”


 28、陷阱


 不代理虚假诉讼,尤忌染指虚假证据,较之《刑法》306条,《刑法》307条是个更大的陷阱。


29、导讼


官司是律师的“生意”,但导讼却失之恶劣。


 30、大律师


我们这个时代没有大律师,切忌以"大律师"自诩。别人这样称称呼你,要么是恭维,要么是调侃。


 31、恶习


同行相轻是一种恶习,即使在竞争的场合,你可以夸耀自己,但不宜贬低别人。有时候,你的客户不仅在判断你的能力,也在判断你的人品。


 32、家丑


律师之间互掐,又或对簿公堂,最好安静一点,不要满世界都来看热闹。有道是:家丑不可外扬。


 33、律协


律协存在的正当性,于法有据,不以律师的意志为转移。如果你对此有意见,不妨推动修改法律,而不是哗众取宠,在网络上乱攻一气。


 34、生意


一旦和自己的当事人做生意,很可能把彼此的关系变成一锅浆糊,分不清哪些是权利,哪些是义务。


 35、防病


一个律师,如果被警告,尚可自救;如果被训诫,尚可自救;如果被通报批评,尚可自救;如果被公开谴责,尚可自救;如果被停止执业,尚可自救;如果被取消会员资格,又或被吊销律师职业证书,则是病入膏肓,已经无可救药了。因此,防病先防绝症,熟记病因,不越雷池一步,当成共识。


 36、进路


法治兴则律师兴,这是律师业昌盛最可能的逻辑。期待这个职业出于时代,脱颖而出,反哺法治,则很可能是一种错觉。因此,与其剑走偏锋,不如日求寸进,为法治添砖,便是为自己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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