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是问我,律师除了打官司,还能干嘛?我会毫不犹豫的告诉你,作为律师,我能做到,让你不惧怕法官!
为什么怕法官,因为你心中没有法律。
法律赋予大众的,首先应该是勇气。
它使得你一旦坐在法庭的席位上,无论法官是和风细雨,还是疾言厉色,你都不会因此怀疑法律的确定性。
唯有如此,法律才能被信仰。 但事实并非如此。
7月,一起房产纠纷在余杭法院开庭,我的当事人迟到了,法官脾气有点急,各种训斥,连带我,气氛相当严肃。
庭毕,当事人不无担心的问我,被告是开发商,财大气粗,法官会不会受到了影响。我宽慰她没事,敢发脾气的法官硬气,原则性强,不会为五斗米折腰。
我的当事人虽为女性,有着江南女人的娇弱,却身为老总,一人撑起了资产近千万的企业,做事干脆利落。但是一到法庭,她也会担心:法官情绪的变化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改变。以她为代表的社会大众,显然,法律没有给予其法律才是应该被敬畏的勇气。
又岂止是社会大众。
律师拿到案件后,照例要检索目标法院、目标法官的相似判例,并以此来判断案件的走向,这本是将案件做到极致的好事,然而,也可能是一件坏事,如果律师仅止于此的话。即:律师把法官以往的判决结果,当作法律研究的尽头。
张明楷教授,中国刑法学界的泰斗,其在今年新出的第五版《刑法学》一书的前言中说:“法律并不被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所占有,而是由人类杰出的智慧所拥有,并且经过漫长的过程,在辉煌的时代被界定出来,没有人可以认为自己比法律更聪慧。” 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代表第三方声音,监督并促使检察院和法院行使公权力的公正性,不只是为了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更不是配合公、检、法走走过场。
当律师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只是一味地去揣摩审判者的心思,而放弃研究法律内在的真意,其执业水平怎能得到提升,又怎能寻找到法律的“聪慧”,妄想法律赋予其以硬气,何异于痴人说梦。
昨天,另一起房产纠纷当事人来到律所,我们一起共度了九小时四十六分钟,根据他的停车时间,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
我说法律有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有义务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他听后,双手一挥,激动的说:“现在的法院,事情多如牛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根本不把自己作为维护正义的使者,而是把自己当做矛盾纠纷的调解员。”
我当即大笑起来,为他有这样高的觉悟,同时也为法官在社会大众心中的形象感到悲哀。
法律如果沦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解决个案的工具,而不能通过法官的法槌将其因被尊崇、被敬畏而极具方向感的价值向社会大众散播,不能通过公开宣判的判决将法律的平等、公正、秩序、公平、正义等最关乎社会大众的福祉宣扬,身披法律之袍、手握权杖之柄的法官,又如何通过化身法律之子,获得裁判者之威? 每一个案件都必须在一个一般规则之下作为一个特例来加以裁决,这是法律被制定,也是应被遵从的前提。
唯有此,才能感受到法律赋予的聪慧——你,我,还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