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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错误,律师犯过一次就够了……

时间:2017/1/10 热度:1577 标签:错误,律师


律师是人不是神,更不是圣人。当然会犯错误。至于在法庭之上,更是会时常犯错。

有些错可以理解,有些错可以原谅,但也有些错是不可理喻,还有些错绝对不可以尝试一次。
 
在此,将律师在法庭之上犯过的那些错误(过失/失误),或者说是过错一一列上。愿以此为鉴,于己,可以正衣冠;与人,可以儆效尤。


迟到
零容忍

准时是一种美德。

这句话放在任何语境和场合下几乎都是合适的。

但对于开庭这件无论于己于人都非常重要的事来说,迟到几乎是一个不能原谅的错误。律师开庭迟到,多数情况非故意,更非头天晚上睡觉睡过了头。

但非故意的迟到同样不可原谅。

或许是因为记错了时间,或许是时间没记错,但跑错了地方;
亦或许是时间、地点都没记错,但就是堵在路上眼巴巴地望着远方的法院大楼无可奈何。

总之,迟到这种事情绝非不可抗力,一定是可以避免的。


遗忘
带律师证/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

和迟到的主观性错误不同,遗忘多数是由于客观使然。但如果把开庭这件事压根就忘了一干二净,当然应该比迟到还可恶。

这里所讨论的遗忘还不是说忘了开庭这件事,而是忘记携带应该带的开庭所需文件、物品。

忘记带律师证,就干脆就别去了;
忘记笔和纸,自己无法记录;
忘记带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也跟白去了一样。

但如果把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忘记带了,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毁灭性的打击。哪位老兄如果犯了这样的错误,鼓励手持律师证以头撞墙!


欠缺
起诉状原件/证据复印件/委托手续……

如果不是基于自己遗忘,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开庭时还没有带齐开庭所必备的文件,准备到时候再见机行事,多半要做好自找尴尬的准备。

笔者曾经遇到,开庭时,对面同仁作为原告代理人,手里却没有起诉状原件。举证质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复印件,当我方要求其提供证据复印件时,对方说只复印了一份。

好心的法官只好说,来,你把我这份拿去看吧。

最终只有原、被告双方看着证据,法官望着天……


跑神
不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

说实话,香港、欧美的律政剧、法庭剧误导了很多人。

现实生活中,哪有那么多的法庭审判是扣人心弦、跌宕起伏的?

多数情况下开庭环节繁多、冗长。所以,开庭中难免有些环节让人昏昏欲睡。

这时候,有人在努力坚持地听着,有人在桌上画起了小人儿,有人在拨弄着手机屏幕,还有的时候甚至会听见鼾声。

但无论如何,作为律师,无论从职业还是专业角度,都应该专注法庭上发生着的每一个细节,否则一个重要的瞬间一旦逝去,后悔都没有机会。


糊涂
对法律赋予的律师权利及己方权益不坚守

说到法庭上的一些错误,有些是出于主观,有些则完全是职业素养,还有一些完全是经验不足造成的。

曾经听到一个笑话说:国外有某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打起了鼾,法官忍无可忍敲了敲桌子,大声说道“肃静”。

睡梦中的律师被惊醒了,第一个反应是一下子举起右手跳了起来“我反对!”

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天职,以反对对方提出的一切抗辩主张为己任。

但如果因自己的经验不足,不熟知法庭有关程序以及法律赋予律师或者己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丧失有些机会或权益时,那当然是比较可悲的事情了。


含混
表达不清,让人听不明白,会错意

很多时候,人们一说起律师就是给口吐莲花、伶牙俐齿的印象。但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

并非所有的律师都擅长雄辩,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需要滔滔不绝。

但是,对于一名职业律师来说,在法庭上具有清醒的头脑和思维、清晰的逻辑和表达,是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技能。

但某些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律师说完之后,无论对方还是法官,都是一脸茫然“您在说什么?”

归因汇总,表达不清有时确实是因为口齿不灵,有时是因为语言习惯,还有时是思维混乱。

总之,如果说完之后让听者不知所以,总是一次失败的表达。


忽视
小看了书记员

前段时间一则新闻说,法院将逐步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终将不需要书记员记录。

这的确是一件好事,但面对现实,全国各地法院条件千差万别,就目前来说不能不说还没法完全实现。大部分法院仍然需要书记员电脑录入法庭上所有人的讲话。

但说到此处的律师之错,便是无视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只管自己嘴上痛快,过把瘾之后才发现书记员一个字没记上,白说了!

但有一次笔者也遇到了一个相反的情况:那次我特意说得比较慢,以方便书记员记录。但没想到书记员竟然正在发呆,望着窗外呢。亏得我及时发现,立马温和但语气坚决地说:“请书记员记录一下我的发言。”


忙乱
手忙脚乱地翻找己方证据=对方得意休息

法庭上的从容不迫、有条不紊除了足够的出庭经验以外,当然就是在开庭前做了足够好的功课。

与之相反,很多时候,由于种种原因,未在事前做好功课,导致开庭时手忙脚乱的情况也是比比皆是。

某次开庭,对方律师提出的某份证据举证时,笔者故意轻描淡写地打断她说“对不起,您刚才给我的一套证据复印件里没有你说的呀”。

法官则也很“帮忙”:“我这里也没有看到啊?”

此刻,你可以想象一下对方律师的忙乱了。

一个埋怨另一个没检查好,另一个则坚持说做好页码了。

总之,对方一通找,最终还是没有找到。

还有一次,笔者和法官曾经非常耐心地看着对方律师在法庭上花费40分钟时间整理自己的证据材料。

不过那一刻,作为案件对方,我却一点也“得意”不起来。

身为同行,只有羞愧。


与人不便
应给他人提供足够的便利

大部分情况下,在法庭上的活动是发生在对双方的证据举证、质证环节。

因此,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材料给对方,是否能做到让阅读者清楚明了,既影响到法庭的审理效率,也体现了证据提交者的专业素养。

一般来说,律师应准备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份留给自己,一份交给对方,一份交给法官。三者对照举证、质证,各方都比较便利。

但现实中,却非如此。

有的只提供证据原件,连一份复印件也没有,或者只有一份复印件,给了法官,对方却没有。

笔者曾经遇到过,双方交换证据时,当我方给对方一套证据复印件后索取对方证据的复印件时,对方却说没有复印件了。

有没有准备证据复印件也许并不能决定案件输赢,但却反映了律师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准方面的“输赢”。

当事人看得见,对方律师看得见,法官也看得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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