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服务热线:028-87859651
律师营销研究中心

【上海】律师阅卷不用再去法院

时间:2016/4/21 热度:1010 标签:律师阅卷,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关于律师服务平台查阅电子诉讼材料的暂行规定

  为更好地利用电子诉讼材料,方便律师及时查阅,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年度考核且接受诉讼当事人委托或经依法指定,担任案件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执业律师,可以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或本院互联网进入“律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申请查阅本人代理的本院在审案件的电子诉讼材料。

  第二条  律师通过服务平台查阅电子诉讼材料时,应当遵循依法规范、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可进入服务平台中的“网上阅卷”栏目,查询本人代理的在审案件诉讼材料的“电子化状态”。对案号显示为可选状态的,可直接申请查阅;对案号显示为不可选状态的,表示该案件的诉讼材料尚未完成电子化,可待该案件诉讼材料完成电子化后再申请查阅。

  第四条  本院收到律师网上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查阅申请,回复信息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律师。律师也可以通过12368或登录律师服务平台了解查阅回复情况、反映有关问题或提出建议。

  第五条  律师在接到“同意”的回复短信或电话通知后即可登录服务平台,按回复通过的阅卷范围查阅电子诉讼材料,有效期为10天,超过有效期后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查阅手续。法院若回复“拒绝”的,注明拒绝原因。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隐蔽作证或其它不宜公开内容的电子诉讼材料,不提供服务平台查阅,可按规定到本院阅卷室查阅。

  第七条  律师通过服务平台查阅电子诉讼材料后下载打印的材料,自动覆有本院名称的水印,同时加注“诉讼材料专用章”。律师不得违反规定自行伪造、变造或扩散。

  第八条  法院阅卷室提供有关电子诉讼材料查阅的咨询、建议和意见等服务。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

喜欢这篇文章分享给好友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正式开通下一篇:5月1日起法庭规则有了新标准 打官司的注意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