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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36条经验

时间:2016/11/12 热度:1161 标签:刑事辩护,经验

1、当下环境中,不可否认关系和人情能有作用,但绝对不能“迷信”关系和人情,专业律师作用不可低估;即使有关系和人情,也一定要请律师,而且越早越好,律师能够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意见,让你少上当受骗和走弯路。

2、不要轻信律师对结果的承诺和保证,要知道好的律师是不会给当事人明确的承诺和保证,轻易作出承诺和保证的律师并不靠谱。

3、在遭受刑讯逼供时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尽量记住刑讯的时间、地点和实施者的名字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刑讯的证据,这不仅有助于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而且有助于调查核实。

4、在没有仔细阅读办案人员要求签署的材料之前,绝对不能轻易签字,签字就意味着认可。尤其对讯问笔录,一定要认真阅读,认为记录不实的一定要要求提出补充或改正;要牢记自己签字后的笔录中记载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反对你的证据。

5、不要轻易相信侦查人员的承诺,定罪量刑是法院的事,更不要屈从或者相信侦查人员而进行不实供述,有的时候只有自己救自己,跳进黄河都洗不清的事情是存在的。在发生争议的时候法官、检察官更相信侦查人员而不是你。

6、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同样心存忌惮,他们同样可能因此而受到纪律甚至刑事处罚;警察、检察官、法官同样担心出现冤假错案,他们也会因此付出代价。

7、 律师同样要吃饭的,请律师如同看医生,不同律师收费会不同,但效果也会不同。

8、律师对当事人的陈述要耐心倾听,但不能盲目轻信,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不一定会给你说实话,要牢记,当事人是律师最大的敌人。

9、不能轻易做出结论,更不能为获得委托打包票,作承诺;这一有违职业道德,二会让自己陷入被动。

10、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但也不能任当事人随心所欲,应当在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专业意见,并保证所提意见正确合理。要记住,是否是一个好的律师,就是看是否能够准确预测案件的基本走向和预期结果,并在此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建议。

11、当和当事人意见发生重大分歧无法协调之时,要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要么选择结束委托关系。在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律师不能发表与当事人意见相左的辩护意见。

12、律师会见当事人不仅仅是了解案件情况,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心理安慰和疏导,这有助于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律师和当事人信任是辩护工作的基础。

13、不要认为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不允许监听,就可以肆意妄为,要遵守会见的基本规则以及执业风险的方法,不能贪图小利或因为自己的不检点提前结束职业生涯。

14、当事人亲笔书写供词的方式优于律师制作会见笔录,避免当事人给律师说假话后改变供述,避免自身被陷入指使、欺骗当事人翻供的风险。律师先由学会保护自己,然后才能去救别人,连自己都不会保护的律师不是好律师。

15、复制案件材料一定要完整,阅卷一定要详实,要拿着放大镜寻找案件中的不利情节、有利情节、潜在情节,有可能你所遗漏的就有可能是案件翻盘的关键点。

16、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要学会和善于制作阅卷笔录。一是可以厘清和梳理辩护事实、证据;二是方便检索,需要查看原始材料是可以通过阅卷笔录往回找。

17、在敢于调查取证的同时,要善于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重点应放在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对言词证据的调查要小心谨慎,最好采用申请检察院、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或者直接让证人证言亲笔书写证词并自行交给公安司法机关,以防范风险。

18、不要轻易相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明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假的时候,在澄清利害之后当事人仍执迷不悟,应置身事外,绝对不能参与其中。

19、不要太迷信所谓的法庭“辩论技巧”,好的法庭上表现依赖于庭下的充分准备,准备越充分,法庭表现越好。

20、准备辩护意见除了寻找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外,还应当收集相似案例(最好是指导案例)、理论文章、拓展办案思路。

21、向公、检、法提出申请、交换意见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要求回执,一是有据可查,避免事后否认,二是律师所提交的材料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附卷并回复。

22、辩护工作要前置,侦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都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争取把问题和争议点在庭审前解决,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公诉机关让步的可能性很小,这涉及到公诉人的面子和尊严。

23、庭前会议很重要,律师应主动申请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不仅要注重程序性问题的解决,也要适机看能否在实体问题上形成共识。

24、据理力争很重要,但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和轻易指责,人为制造矛盾,法官、检察官也是人,如果势同水火,严重对立会影响到法官、检察官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自由裁量。

25、法庭辩护不是法律应然状态的辩护,而是实然状态的辩护,即使法律规定不合理,法官只能以现有法律进行裁判。应然状态虽可能高屋建瓴,言之凿凿,但并不具有实效,有时甚至适得其反。

26、辩护不是辩论,更不是表演,不是说赢检察官而是说服法官,更不是哗众取宠,追求所谓法庭旁听效果。

27、积极申请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以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即便被法院拒绝,也可能成为上诉的理由。

28、 应提前充分准备发问提纲,掌握发问技巧,准备越充分,法庭发问效果越好。在准备发问问题时,应事前预测可能的答案。

29、直接采用刑讯逼供方式进行排除非法证据,不仅难以证明而且容易引起对立。可将刑讯逼供转化成非法取证、讯问形式的不合法,以此动摇法官的心证。

30、律师要充分重视和利用录音录像,在当事人对笔录内容提出异议时,要认真查阅同步录音录像是否与笔录一致,不要想当然认为侦查人员不会犯错,有可能会有新的发现。

31、无罪辩护不一定是为了获得无罪判决,可以通过对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质疑动摇指控,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的判决。

32、程序上的瑕疵和错误应指出,但应注意方式方法,利用得当,可以成为与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协商沟通的砝码,让当事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才是正事。

33、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通过补正和合理解释之后,具有作为证据的资格。

33、律师应当积极推动法院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区别很大。即便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也应当与法官积极沟通、充分阐述辩护意见。

34、充分重视羁押必要性审查,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任何诉讼阶段,律师都可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申请公安司法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有的时候会影响到法院最终刑罚的适用。

35、当案件久拖不决时,律师不能被动等待,应当积极了解案件程序信息,对公安司法机关不合理的拖延应当有理有据指出。

36、辩护不能单纯以结果论英雄,让当事人获得免死、无罪、缓刑等判决固然重要,但只要是罚当其罪,当事人受到了公正的对待,辩护同样是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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